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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9/4/2 11:40:05 次浏览 分类:通知通告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驻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快推进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现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19年3月27日


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郑发〔2016〕12号),加快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转移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主要对技术转移活动中的技术输出方(卖方)、技术吸纳方(买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体予以补助。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我市每年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一定的资金用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实施。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四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对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依据上年度总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合同按实际到款额0.5‰给予补助,同一单位最高补助10万元。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技术和已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属于上述补助范围。

第五条 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按照上年度技术转让合同实际付款额5%给予补助,单个技术合同补贴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已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不属于上述补助范围。

第六条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设立市场导向、机制完善、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经认定,一次性给予新建机构30万元经费补助。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促成技术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给予补助,同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国(境)外各类组织和机构在我市设立或共建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引进国(境)外的先进技术、项目和人才,面向我市进行国际技术转移转化。对审核认定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同时对其促成的国际技术合同,按照交易额的10%进行补助,单个机构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县(市、区)、开发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设立技术合同登记处。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按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中技术交易额的0.2‰对技术合同登记处给予补助,每年每个技术合同登记处最高补助10万元。

第三章 补助条件

第十条 申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驻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工商税务关系在我市的企业;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实施地在我市;申请补助的技术转移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 郑州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由市科学技术局管理,技术合同登记处由市科学技术局设立。

郑州市域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知名科技中介机构在郑州设立法人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工作的,经认定,享受本地服务机构同等待遇。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的申请:

申请单位通过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提交以下材料:

1.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申请表;

2.技术合同;

3.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证明材料;

4.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有效票据和银行进账单;

5.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三证合一);

6.销售合同、专利证书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由市科学技术局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复核并确定补助单位及额度,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经费拨付通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科技资金奖补管理要求,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时,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17年3月13日发布的《郑州市技术转移补助实施细则》(郑科规【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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