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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支持政策汇总

2017/8/30 0:03:27 次浏览 分类:国家政策


  1.实施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工程,综合运用研发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培育一批具有先进技术水平、引领行业发展、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新龙头企业。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先进制造业发展等项目资金要重点向示范区倾斜,郑州、洛阳、新乡市跟进支持。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对示范区符合“科技小巨人”培育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企业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补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成立5年内,当地财政每年参照研发投入、经营情况等因素给予创业者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20万元。财政后补助资金可不按照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由企业自主决定用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薪酬、后续研发活动等支出。

  2.加大对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完善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对省内研制和购买使用经省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的单位,按照其销售价格的5%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运用首购、订购的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通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支持专利产品、专有技术等创新产品,以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3.健全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考核中加大科技创新指标权重,分类考核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和产出。落实创新投入视同于利润的鼓励政策,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收购创新资源和境外研发中心、服务业企业加快模式创新和业态转型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经认定可视同利润进行考核。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利润进行考核。允许国有企业按规定以协议方式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

  4.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等建立以利益为纽带、网络化协同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独立法人,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其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各类创新项目和高层次创新平台建设。对获批国家级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一定奖励或补助。鼓励科技服务机构牵头组建以技术、专利、标准为纽带的科技服务联盟。支持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优先在示范区布局,开展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5.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积极承接省内企业研发项目,省财政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可给予最高50%的奖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同等对待科研人员承担的来自于市场的横向科研项目与来自于政府的纵向科研项目。对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实行有别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自主管理,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支出,自行确定结余资金的使用。研发团队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归研发团队使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技术合同约定处理。

  6.鼓励示范区相关单位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协同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国家质检中心、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建设任务,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除按国家规定支持外,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根据建设任务优先保障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用地用电等需求;对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给予200万元奖励。集中优势资源,争取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在示范区布局,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足额经费支持。支持中国科学院郑州工业先进技术研究院和河南省科学院高新技术创新基地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7.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社会组织等在示范区建设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重大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在规划编制、公共配套、土地保障、资金筹措、财政税收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对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研究制定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省市统筹现有专项资金,支持建设一批产学研结合、市场化运行、多元化投入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经认定的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建设、用地供应、职称评审、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依法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依法享受在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市、高新区财政对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可给予不超过2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8.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鼓励其对新入孵企业免除第一年房租,鼓励宽带网络、公共软件、创业辅导和财务法律咨询等基本服务全免费,市、高新区财政可根据其提供平台服务情况、新增孵化面积、新增在孵企业数量等因素给予运行费奖补。对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实际发放的孵化资金最高可按20%比例给予配套支持。落实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税收减免政策。对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市、高新区财政每年可按其贡献给予奖励支持。支持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双创”项目纳入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9.支持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所和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在示范区设立或共建分支机构、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等,市、高新区财政根据投入的额度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参与欧盟“地平线2020”等多边科技合作计划,合作建设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发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资助。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科技园区、先进适用技术示范与推广基地和科技成果产业基地,对建立园区、基地的给予一定奖补。

  10.加强与中国科学院合作,支持河南省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发展,推进中国科学院高端科技成果在我省转移转化。

  11.制定促进技术转移转化的具体办法,鼓励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在示范区转移转化,财政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引进转化省(境)外先进技术和成果以及合作开发的项目,按技术成果实际交易额的10%对技术承接单位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一定奖补,对促成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在示范区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同一技术转移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争创区域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12.在示范区建设省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和评价标准,省市统筹安排人才发展资金,出台更具吸引力的“高精尖缺”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引导各类高层次人才到示范区创新创业。加大对新入选两院院士及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及培养单位的奖励支持力度;为有潜力成长为两院院士的中原学者设立科学家工作室,实行有针对性的特殊支持政策;参照国家“万人计划”,实施我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统筹资金给予每人不低于100万元资助。对示范区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按程序逐步赋予高级职称评审权,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骨干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等开展职称自主评价试点。

  13.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国家重大科技成果完成人等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示范区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对其核心成员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安家费,并连续5年按其所作的贡献给予重奖。对引进世界一流水平、支撑产业转型、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可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在岗位设置、人员流动等方面简化程序、特事特办、随报随批。省属科研院所、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协同创新中心、河南省优势特色学科,采用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等方式给予高层次科研人才、团队的收入,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14.制定示范区创新人才双向流动管理办法,打破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实现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允许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领办、创办企业,创业孵化期3年,保留编制、人事关系,职级、档案工资正常晋升,最长5年内可回原单位,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并取得报酬。开展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特设岗位吸引企业人才兼职的试点工作,允许设立一定比例特设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15.改善高层次人才居住环境,支持示范区所在市统一建设人才周转公寓或购买商品房出租给高层次人才,政府主导建设的人才公寓,可根据情况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高层次创新人才周转公寓和外国专家公寓,或给予引进人才一定的住房补贴或租房补贴。对由省政府或以省政府名义发给高层次人才的奖金,依法免纳个人所得税。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3年内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建立示范区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对国内外优秀人才在社会保障、户籍办理、子女入学、配偶随迁、签证居留、工商注册、创业扶持等方面,提供便利化、一站式服务。郑州、洛阳、新乡市可设立引才伯乐奖,参照当地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引进人才。

  16.探索建立适应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最终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经费支配权。财政科研经费绩效支出比例由项目预算扣减设备费后的5%提高至20%,软件开发类、社科类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比例提高至40%;示范区内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经费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软科学研究、软件开发类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达60%。经费绩效支出可以突破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允许在劳务费中开支“五险一金”,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行政助理等均可按规定标准签字领取劳务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不简单比照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标准,可根据科研需要,合理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业务性会议规模和开支标准等。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自行采购和选择评审专家。

  17.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收益和处置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的事业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奖励金额比例不低于70%、最高100%。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可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通过与单位协商自行转化。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职称评价内容,在工程、研究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不占用所在单位名额。

  18.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获得现金奖励,其他领导可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19.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性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纳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小微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支持国有企业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或转让收益比例,具体由双方事先协商确定。

  20.制定突出创新导向的评价办法,完善分类评价标准,基础研究突出同行学术评价,应用研究突出市场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突出社会评价。推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分类评价,实施绩效评价,把技术开发合作、技术转移转化和科研成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纳入评价指标,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支持制度。鼓励开展第三方创新评估。

  21.加快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建立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创新平台对外提供社会化服务,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对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给予后补助;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人员使用开放共享科研设施设备的,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22.授权郑州、洛阳、新乡市在示范区依法依规审批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投资企业,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大力引进和支持创投机构发展,对新注册的创投机构,按照其实际租用的办公场地,注册地政府给予3年内60%房租补贴。在国家金融、外汇政策许可范围内,放宽对外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限制,鼓励中外合资创投机构发展。

  23.鼓励科技型企业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成功实现融资的,给予企业实际融资额1%、最高50万元的奖励。

  24.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核心区的科技型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上市融资2亿元以上)的,市、高新区财政可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25.按照国家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与要求,落实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获得的财政性科技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26.实行发明专利申请补助、授权奖励及专利质押贷款贴息资助等政策,引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标准制定与实施。

  27.每年专题召开高规格的全省科技创新奖励大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及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型企业家、创新创业优秀团队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建立健全激励创新、允许失误、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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